北京市公安局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新渠道”是怎么回事?现在可以开放处置了吗?
2025-06-06
作者 | 刘正要律师

引言

昨天,北京市公安局法治总队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首创!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新渠道”》。大有一石激起千层浪之势,有不少圈内朋友知道在 web3 领域,刘律师对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略有研究,不断有人私信问我这个所谓的“首创”“新渠道”是怎么回事,甚至还有朋友说:“中国不是不让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吗,这个处置不就是把司法机关扣押的虚拟货币卖成钱嘛,难道说现在中国已经放开司法处置业务,后面是不是会完全放开民间的虚拟货币交易呀?”
 
其实,这些理解都有些偏差,甚至包括北京市公安局自己的这篇文章,有些地方的表述都不是很准确。

01  北京市司法处置的 “首创”“新渠道” 是怎么回事?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法治总队的文章,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对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签订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文章介绍其处置的具体模式为:
 
(一)北京市的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实物委托给北交所处置;
 
(二)北交所接受公安委托后,选定第三方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检测、接收、移交等操作,并通过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公开变现出售(处置变现为法币);
 
(三)在履行国家外管局审批后,将变现资金结汇后转入公安机关专户。
 
根据文章的表示,此种模式已经帮助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办理过一起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
 
但是,作为深度参与国内司法处置业务的 web3 律师,从刘律师的实务经验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交所合作的处置模式,并非国内首创,也并非使用了什么新渠道。这种境内委托 + 境外处置的联合处置模式早在 2023 年都有处置公司开始做了。
 
02  中国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模式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刘律师太熟悉中国内地的司法处置模式了。总体来说,我国的司法处置经历了三个时期:
 
(一)处置 1.0 时期
 
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大致)期间,国内的司法机关对于司法扣押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变现大多直接通过交易所的场外 OTC(U 商)、私人等等进行变现。这里面存在着通过利用为司法机关处置变现进行洗钱活动的可能,具有巨大的合规风险;
 
(二)处置 2.0 时期
 
在 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基于 “9.24 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 “禁止在中国内地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 等规定,国内原则上都不再进行虚拟货币的处置变现活动,一些第三方处置公司通过在境外处置变现后,再将变现资金通过结汇的方式入境,再支付给司法机关。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很多处置公司的结汇明目是假借贸易 / 服务 / 资本项下等外汇额度进行虚假结汇,本质上是违反了外管局、央行的相关规定,所以仍然不合规;
 
(三)处置 3.0 时期
 
从 2023 年底至今,国内有少部分第三方处置公司已经率先完成了类似于北交所和北京市公安局合作的处置模式,即境内、境外联合处置模式。
 
简要来说就是,国内的司法机关委托内地的第三方处置公司,再由第三方处置公司委托境外主体在境外合规平台进行处置变现为法币(一般为美元、港币、离岸人民币);变现法币转至境内第三方处置公司的外币账户,再由处置公司结汇入境后转账至司法机关专户或财政非税账户,最终完成处置闭环。
 
所以说,北交所与北京市公安局的处置模式可能在北京来说是第一次采取这种境内 + 境外的联合处置,但是从全国范围来说,很多地方早已经在实务中这样操作起来了。

03  北交所的处置模式有问题吗?
 
其实,刘律师仔细看了北京市公安局的文章后,还是有一点发现的:
 
第一,北交所实质是接受了北京市公安局委托后,再选定 “专业服务机构” 进行实质性的处置操作,所以本质上北交所连第三方处置公司都不算,只是一个居间、介绍方,它需要把拿到的案源再委托给第三方处置公司;
 
第二,“北交所选定的服务机构需要预先提供 110% 的履约保证金”,这在实务操作中还是偏高的。正常来说,比如要处置价值一亿人民币的虚拟货币,那么第三方处置公司需要提供一亿一千万的保证金才能进行处置。其实实务中是不需要交这么多的,正常来说,价值一亿人民币的虚拟货币,在境外处置变现后,肯定有所损耗(比如滑点损耗、交易所手续费、处置公司的技术服务费等),最终回款到境内的金额肯定是小于一亿元的。所以,原则上处置公司提交不小于汇款到司法机关处置金额的保证金都是可以的;



第三,关于服务费问题。文章中提到会 “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设置保留价,询价后以最优报价成交···”,刘律师查了该办法,其中关于保留价有一个规定:

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对罚没物品进行拍卖。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般应当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
 
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 80%。发生 3 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也就是说这里的保留价是适用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司法处置时才使用的,但是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如果在香港合规交易所进行,那么并不算是公开拍卖涉案财物(本质上是按照虚拟货币市场价卖出而已)。

其实,山东省财政厅等 17 个部门在 2023 年 8 月 25 日联合发布的《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但是更加直接的提到了虚拟货币的处置变现价格问题:

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由该商户出价回收,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 80%, 双方签订回收协议。

在刘律师所经历的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辩护中,我们遇到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和处置签订的处置协议中,处置费率最高的竟然达到 35%!(也就是价值一亿的虚拟货币最终处置后回款只有 6500 万,其余的 3500 万都作为手续费被处置公司收取);目前合规的处置公司一般都不可能收取高于 20% 的服务费,这也和山东省的规定相一致。

04  写在最后
 
有人会想,北京市公安局都发文章说可以合法进行司法处置了,那么是不是预示着未来中国会放开司法处置甚至是虚拟货币交易了呢?
 
刘律师的看法是这样:对于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并没有放开不放开一说,因为国家从来没有禁止过。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从 2017、2018 年开始摸索着做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到如今形成的境内境外联合处置模式,国内的处置从来没有停止过。
 
至于说国家放开虚拟货币交易的说法,为时尚早。我预计未来两三年内我国内地仍然会以强监管为主,不会放开公民普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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